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36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吳豐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45,974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11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7%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45,97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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