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3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刑保字第97000731號)。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無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㈠本案受刑人乙○○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
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上開保證金並釋放一節,有該署刑事保證金刑保字第97000731號收據及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各1紙附卷可按。
㈡嗣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通知其應於民
國98年3月24日到案執行,上開傳票於98年3月15日送達於受刑人乙○○位於彰化縣○村鄉○○村○○路○○號之戶籍地址,由其同居人 游鴻烈 代為收受,前揭送達於98年3月15日業已生效,詎受刑人乙○○仍未依指定時間到案,復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甲○○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紙、員警拘提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各1份在卷可稽,且其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復有本院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紙可佐,受刑人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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