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60號原告 謝文典
謝文記 謝素秋 謝素昭 被告王立家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立家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