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智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智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強盜等11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附表編號1至10之罪,主刑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5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附表編號1至10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惟與附表編號11之罪,合於數罪併罰要件,其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仍應就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各罪所定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陳恆寬法官張惠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珮茹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受刑人黃智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搶奪│搶奪│搶奪│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減│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為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年4月22日│96年5月5日│96年5月23日│96年6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6年度偵│板橋地檢96年度偵│板橋地檢96年度偵│板橋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2833號│字第12833號│字第12833號│字第12833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2601│96年度訴字第2601│96年度訴字第2601│96年度訴字第2601││實││號│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6年8月27日│96年8月27日│96年8月27日│96年8月27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2601│96年度訴字第2601│96年度訴字第2601│96年度訴字第2601││判││號│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年10月15日│96年10月15日│96年10月15日│96年10月15日││││(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否││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10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403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已執畢)。│└────────┴───────────────────────────────────┘受刑人黃智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5│6│7│8│├────────┼────────┼────────┼────────┼────────┤│罪名│竊盜│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年5月23日│96年6月1日│96年6月2日│96年6月3日下午││││││6時40分許回溯96││││││小時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6年度偵│板橋地檢96年度偵│板橋地檢96年度毒│板橋地檢96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12833號│字第12833號│偵字第4360號│偵字第4360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2601│96年度訴字第2601│96年度訴字第3180│96年度訴字第3180││實││號│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6年8月27日│96年8月27日│96年10月22日│96年10月22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2601│96年度訴字第2601│96年度訴字第3180│96年度訴字第3180││判││號│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年10月15日│96年10月15日│96年11月22日│96年11月22日││││(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否││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10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403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已執畢)。│└────────┴───────────────────────────────────┘受刑人黃智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9│10│11│├────────┼────────┼────────┼────────┤│罪名│竊盜│詐欺│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減│有期徒刑5月,減│有期徒刑7年2月│││為有期徒刑3月│為有期徒刑2月15│││││日││├────────┼────────┼────────┼────────┤│犯罪日期│95年10月8日11時│94年3月16日至94│94年11月11日凌晨│││30分許│年3月24日│2時許、同日凌晨│││││2時30分、同日凌│││││晨3時30分│├────────┼────────┼────────┼────────┤│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6年度撤│板橋地檢96年度偵│板橋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緩偵字第163號│字第1896號│字第29523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案號│96年度簡字第7059│96年度簡字第5402│99年度上更㈡字第││事││號│號│317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12月6日│96年6月30日│99年11月18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簡字第7059│96年度簡字第5402│100年度台上字第││判││號│號│46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年1月13日│97年7月31日│100年1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10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臺灣高檢100年度│││度聲字第403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執己字第71號│││5月(已執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