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49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492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劉建良 債務人劉 智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貳仟伍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建良前就讀亞洲大學時,邀同債務人 劉智華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八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521,94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據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劉建良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502,556元及如請求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另債務人劉智華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3492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建良、劉│自民國100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50496│智華│月26日起││八三│││元│││││├──┼───┼─────┼──────┼──────┼───────┤│002│新臺幣│劉建良、劉│自民國100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67180│智華│月26日起││八三│││元│││││├──┼───┼─────┼──────┼──────┼───────┤│003│新臺幣│劉建良、劉│自民國100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57030│智華│月26日起││八三│││元│││││├──┼───┼─────┼──────┼──────┼───────┤│004│新臺幣│劉建良、劉│自民國100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57030│智華│月26日起││八三│││元│││││├──┼───┼─────┼──────┼──────┼───────┤│005│新臺幣│劉建良、劉│自民國100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56080│智華│月26日起││八三│││元│││││├──┼───┼─────┼──────┼──────┼───────┤│006│新臺幣│劉建良、劉│自民國100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71580│智華│月26日起││八三│││元│││││├──┼───┼─────┼──────┼──────┼───────┤│007│新臺幣│劉建良、劉│自民國100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71580│智華│月26日起││八三│││元│││││├──┼───┼─────┼──────┼──────┼───────┤│008│新臺幣│劉建良、劉│自民國100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71580│智華│月26日起││八三│││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建良、劉│自民國100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0496│智華│月2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劉建良、劉│自民國100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7180│智華│月2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劉建良、劉│自民國100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7030│智華│月2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劉建良、劉│自民國100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7030│智華│月2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5│新臺幣│劉建良、劉│自民國100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6080│智華│月2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6│新臺幣│劉建良、劉│自民國100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1580│智華│月2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7│新臺幣│劉建良、劉│自民國100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1580│智華│月2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8│新臺幣│劉建良、劉│自民國100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1580│智華│月2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