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8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8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淑雅 即 黃明進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淑雲 即黃明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黃明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零陸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