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25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蔣慈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司催字第1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書記官游曉婷┌───────────────────────────────────────────────┐│本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325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付款地│備考│││││││(新台幣)│││├──┼─────┼───────┼──────┼──────┼──────┼──────┼──┤│1│ 錢權富 、陳│玉山商業銀行│85年7月30日│86年8月3日│5,000,000元│三重市○○路││││來富、權富│││││││││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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