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孟哲被告余孟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9年度偵字第5517號、109年度偵緝字第34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10年度聲沒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霰彈壹顆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9年度偵字第5517號、109年度偵緝字第342號不起訴處分在案,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霰彈
1顆,經請內政部警政署鑑定後認具殺傷力,該局民國109年6月24日刑鑑字第1090060504號鑑驗書1份附卷足憑(見偵查卷第10頁),足認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
1項第2款之具殺傷力之子彈,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第12條第4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書記官廖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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