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334號債權人高銀晚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方崇峯 即勝順企業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次按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詢問債權人意見,以命令許債權人收取,或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此扣押命令、移轉命令應送達債務人及第三人,於送達第三人時發生效力,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2項及第118條亦有明文。又倘執行之標的係有特定之義務人(即第三人),而執行命令僅債務人可送達,第三人無法送達時,因第三人並非當事人,不得公示送達,此際該執行命令不生效力,亦屬執行不能〈(75)廳民字二字第1256號法律問題結論及研究意見〉。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前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案外人 黃昌明 於債務人處之薪資債權,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7日核發雄院隆
103司執才字第101155號扣押命令(下稱系爭扣押命令)予債務人,復於103年7月29日核發雄院隆103司執才字第101155號移轉命令(下稱系爭移轉命令)予債務人,詎債務人迄未將扣押薪資交付債權人收取,爰依法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經本院調取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01155號執行卷宗核閱結果,系爭扣押、移轉命令經向勝順企業行登記設立地址「高雄市○鎮區○○○路○○○號1樓」為送達,系爭扣押命令因「文書郵件合法送達後退出」而遭退件,信封上註明「查無此人」,系爭移轉命令則因「遷移」而遭退件,是以系爭扣押、移轉命令並未合法送達債務人,自不對債務人發生效力,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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