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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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2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進輝選任辯護人蘇哲科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68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進輝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進輝因犯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普通強盜罪,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於民國103年8月28日起執行羈押。嗣因羈押期限即將屆滿,本院前兩次經訊問被告後,均認羈押被告之原因仍未消滅,且仍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自同年11月28日、104年1月28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又將屆滿,經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8條第1項之強盜罪之罪嫌確屬重大,且被告前有居無定所之情形,有逃亡之虞;另其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3月28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呂美玲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