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繼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繼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繼字第58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依法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皓潔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書記官沈怡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