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智簡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智簡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智簡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于倪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邱于倪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邱于倪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查被告行為後,商標法第97條於民國111年5月4日公布修正,
然依同法111條規定,尚待行政院訂定施行日期,迄本案判決時仍未施行,自無庸為新舊法比較,本院仍以現行商標法進行審理。再查蒐證人員為蒐證目的購買仿冒商品,該蒐證目的只是購買動機,但仍有購買真意,因此仍成立商標法第97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106年度智慧財產法院座談會刑事類第5號決議意旨參照)。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持有及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行為,為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又被告基於單一之販賣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
續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惟就侵害不同商標權人法益部分,被告係以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數商標權人之法益,而同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㈢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
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竟為圖私利,販賣仿冒商標商品,造成商標權人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其未能正視商標權人之權益,且迄未與受害商標權人達成和解或為賠償,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考量其素行、犯罪動機、手段、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數量、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㈠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均宣告沒收之。
㈡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固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已將其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300元(其中145元為警方為購買證物而支付予被告),主動繳回供警查扣,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廖期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簡易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許珍滋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仿冒哆啦A夢髮飾(含警方購證)16件2仿冒蠟筆小新髮夾16件3仿冒哆啦A夢公仔20件4仿冒哆啦A夢貼紙37件5仿冒哆啦A夢餐具組2件6仿冒蠟筆小新筆5件7仿冒凱蒂貓髮飾6件8仿冒凱蒂貓餐具組1件9仿冒美樂蒂髮飾19件10仿冒大耳狗髮飾5件11仿冒雙子星髮飾4件12仿冒布丁狗鑰匙圈1件【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40號被告邱于倪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于倪明知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之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案,均係由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在案之商標,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二編號2、5所示之商品,均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且在國際及國內市場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周知之商標及商品,非經該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販賣未得商標權人同意而使用相同商標之同一商品,詎邱于倪竟基於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單一犯意,接續於民國109年5月起至111年4月26日為警搜索扣押時止,將其自大陸地區淘寶網站所販入未經同意而使用前揭商標之仿冒商品,以社群網站Facebook暱稱「 邱筱嫻 」之帳號開啟線上直播功能,銷售印有仿冒上開商標如附表二編號2、5所示之商品,以每件新臺幣(下同)10至15元不等之價差,販賣上開仿冒商標之商品給不特定人,以此方式侵害上開商標權人之商標權,共取得300元之利益。嗣經警於111年3月5日以145元(含運費35元及手續費10元)購得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仿冒商品7件,復於同年4月26日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所核發之搜索票,前往邱于倪位於屏東縣○○鄉○○路000號之住所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于倪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復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清單、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及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員警下單購買之對話與交易紀錄、統一便利超商取貨收據、交貨便代碼及商品包裝照片等在卷可佐,堪認被告具任意性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按蒐證人員為蒐證目的購買仿冒商品,該蒐證目的只是購買動機,但仍有購買真意,因此仍成立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4號判決意旨、106年度智慧財產法院座談會刑事類第5號決議參照。是核被告邱于倪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又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販賣行為,侵害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之不同商標權法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扣案如附表二編號所示之仿冒物品,均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被告扣案之犯罪所得3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宣告沒收。
三、至報告意旨另以經警於111年4月26日搜索被告上開住所,扣得附表一編號2、3、4、5、6、8、9、10、11、12之仿冒商標商品,認被告另涉意圖販賣而陳列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亦涉有違反商標法罪嫌,並提出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及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刑事陳報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等為據。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此部分犯行,辯稱:扣得物品中伊拿去賣的只有附表一編號1、7之扣案物品等語,且亦查無其他事證可資證明被告有意圖販賣而陳列附表一編號2、3、4、5、6、8、9、10、11、12之仿冒商標商品,是此部分無證據足認被告涉有上開之犯行,尚與商標法第97條之構成要件有間,自不得遽以該罪相繩。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係以一行為同時侵害數商標專用權,而觸犯相同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核與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檢察官廖期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書記官郭潔兒附表一:
編號商標權人名稱商標名稱(圖樣在卷)註冊證號專用期限1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哆啦A夢DORAEMON小叮噹及圖00000000121年2月15日2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哆啦A夢DORAEMON小叮噹及圖00000000121年2月15日3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哆啦A夢DORAEMON小叮噹及圖00000000120年5月31日4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哆啦A夢DORAEMON小叮噹及圖00000000117年3月31日5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哆啦A夢DORAEMON小叮噹及圖00000000121年2月15日6國際影視有限公司蠟筆小新CRAYONSHINCHAN及圖00000000119年8月15日7國際影視有限公司蠟筆小新CRAYONSHINCHAN及圖00000000119年8月15日8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Kitty臉圖00000000111年11月15日9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Kitty臉圖00000000119年6月15日10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MYMELODY&Device00000000119年6月15日11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babycinnamon(device)00000000112年8月31日12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LittleTwinStars及圖00000000119年6月15日13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POMUPOMUPURIN00000000119年6月15日附表二: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其他仿冒/盜版品(仿冒哆啦A夢公仔)20件2其他仿冒/盜版品(仿冒哆啦A夢髮飾含警方購證)16件3其他仿冒/盜版品(仿冒哆啦A夢貼紙)37件4其他仿冒/盜版品(仿冒哆啦A夢餐具組)2件5其他仿冒/盜版品(仿冒蠟筆小新髮夾)16件6其他仿冒/盜版品(仿冒蠟筆小新筆)5件7其他仿冒/盜版品(仿冒凱蒂貓髮飾)6件8其他仿冒/盜版品(仿冒凱蒂貓餐具組)1件9其他仿冒/盜版品(仿冒美樂蒂髮飾)19件10其他仿冒/盜版品(仿冒大耳狗髮飾)5件11其他仿冒/盜版品(仿冒雙子星髮飾)4件12其他仿冒/盜版品(仿冒布丁狗鑰匙圈)1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