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9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9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93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詹雅惠 債務人 詹清福 債務人 詹郭秀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玖仟肆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二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詹雅惠前就讀能仁家商邀同債務人詹清福、詹郭秀英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2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55,76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3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另因前一年度平均月收入不足30,000元,申請緩繳貸款本息三年,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詹雅惠自民國106年1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9,462元未還,經債權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詹清福、詹郭秀英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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