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0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文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文正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文正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游文正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日│日│├────────┼──────────┼──────────┼──────────┤│犯罪日期│106年2月7日20時許│106年2月8日15時20│105年5月20日12時許││││分許││├────────┼──────────┼──────────┼──────────┤│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089號│第8089號│第21976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750號│106年度簡字第2750號│106年度簡字第621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6月29日│106年6月29日│106年10月11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750號│106年度簡字第2750號│106年度簡字第6211號││判決├────┼──────────┼──────────┼──────────┤││判決│106年8月8日│106年8月8日│106年12月14日│││確定日期││││├───┴────┼──────────┴──────────┼──────────┤│備註│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3996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75號│││編號1至2經本院106年度簡字第2750號定應執││││行刑為拘役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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