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72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美蓮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廖穗蓁
法官柯雅惠法官鄭舜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