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1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1822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育志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張語珊 (原名: 張優美 )之戶籍謄本。
二、經核本聲請狀所附本院家事法庭函及本票影本,債務人應係被繼承人張語珊之遺產管理人,請表明債務人正確身分並更正聲請狀之請求標的及原因、事實。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