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秋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捌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貳仟叁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八八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六.八八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