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140號原告 彭德深 原告 彭德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樑妹彭語婕彭瑞珠彭德浪 等人間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柒拾萬零肆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柒佰貳拾玖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柒佰貳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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