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133號原告 羅錦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東宏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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