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10號原告 何幸子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 律師被告 何建龍
何建福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包漢銘 律師複代理人 黃豪志 律師被告 何惠珠
何易玲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前於民國104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楨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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