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23號聲請人翔恩欣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王寧 瑜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1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本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等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劉亭筠┌───────────────────────────────────────────────────────────────────┐│附表:106年度除字第223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金額│發票日│到期日│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翔恩欣國際有│翔恩欣國際有限公司│3,040,000元│106年3月3日││TH0000000││││限公司、王寧│、 王寧瑜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