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7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78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政達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3581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侯政達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參點零零 陸玖 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外,就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102年3月26日下午5時15分許」更正為「102年4月26日下午4時50分許」。
二、扣案之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3.0069公克),係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2年7月3日草療鑑字0000000000號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參(見偵字第3724號卷第68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如主文所示。又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包裝袋內(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參照),是該包裝袋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乃屬當然,爰不於主文贅載。至扣案之夾鏈袋1包、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並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持有毒品犯行有關連性,且均非屬違禁物,於本案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書記官陳秀香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3581號被告侯政達男32歲
住彰化縣福興鄉○○村○○○街000號居彰化縣福興鄉○○村○○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侯政達係址設彰化縣福興鄉○○村○○路0段000號「達專業檳榔攤」之負責人,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政府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任意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1年11月底至101年12月間某日,在上址向 許竹松 (另案經法院審結)收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
3.0069公克)而持有之。嗣於102年3月26日下午5時15分許,由警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檳榔攤搜索,而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二、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侯政達於本署偵訊時坦承不諱。此外,復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及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驗書等附卷可稽。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罪嫌應可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予以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檢察官陳隆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余佳蕙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