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746號債權人五守新村A區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彭方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宜芬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人五守新村A區社區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及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
二、提出本件債務人李宜芬所有坐落於桃園市○○區○○街○○○巷○○號9樓之建物登記最新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