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894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振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秀鳳 間107年度訴字第489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萬51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書記官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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