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941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黃昱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均彥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