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調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調簡字第1號

原告 薛鴻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40元。

二、訴狀當事人欄,載明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說明: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0元。另原告之起訴狀,

當事人欄未記載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不符民

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起訴應具備之程式。爰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定期間先命原告補正。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書記官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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