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侵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侵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涂來順選任辯護人李泰宏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於本院審理中死亡,而於民國106年2月3日除戶,有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麗芳
法官徐晶純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憲修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