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親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親字第四二號
原告丙○○
丁○○甲○○訴訟代理人 耿淑穎 律師
王彩又 律師 李明仙 律師被告戊○○
己○○右一人訴代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確認原告丙○○、丁○○、甲○○與被告己○○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
確認原告丙○○、丁○○、甲○○與被告戊○○間之親子關係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緣原告丙○○、丁○○、甲○○外人乙○○所生之婚生子女,惟原告三人實際上並非由訴外人乙○○之妻即被告己○○分娩所生,而係訴外人乙○○與被告戊○○所生。且多年來,原告三人一直係由被告戊○○含辛茹苦,獨立扶養以至成年,而訴外人乙○○皆不曾聞問。因此,本件原告丙○○、丁○○、甲○○三人顯係於永生、被告己○○夫妻之婚生子女,而非訴外人乙○○之妻即被告己○○分娩所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第二百四十七條為此請求確認原告丙○○、丁○○、甲○○與被告己○○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與被告戊○○間之親子關係存在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貳、被告戊○○、己○○則辯稱:小孩不是被告己○○生的,而是戊○○生等語資為抗辯。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縱使當事人間就身分關係之存否並不爭執,惟如有辦理上之登記,使身分關係明確之必要時,亦非不得認為有確認之利益,蓋親子關係攸關父母子女間之扶養、繼承等權利義務甚鉅,如因之登記,致父母、子女間於私法上之身分關係未明確而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得以確認判決除去者,即應認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查本件原告丙○○、丁○○、甲○○主張原告三人非由訴外人乙○○之妻即被告己○○分娩所生,卻將應為被告戊○○與訴外人乙○○所生之子女即原告丙○○、丁○○、甲○○登記為被告己○○與訴外人乙○○之親生子女,致其等記之親子身分關係均發生錯誤,自有以確認判決除去該項身分關係不安狀態之必要,揆諸上揭說明,原告丙○○、丁○○、甲○○三人有訴請確認其等與被告己○○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以及其等與被告戊○○間之親子關係存在之法律上利益。又,倘妻並無分娩之事實,僅於利義務受影響之第三人提起確認該親子不存在之訴,應屬一般確認之訴之性質,而不論何時均得提起,亦有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七五號、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七三號判決可稽,合先敘明。
二、經查,原告丙○○、丁○○、甲○○並非由訴外人乙○○之妻即被告己○○分娩所生乙節,經本院依職權函請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林口分院對原告丙○○、丁○○、甲○○、被告戊○○之親子關係鑑定後,據函覆表示:「不能排除戊○○與丙○○、丁○○、甲○○的親子關係。累積親子關係係數(CPI)分別為000000000.04及00000000.97。就是說『戊○○是丙○○、丁○○、甲○○的親生母親』這一個可能性與『任何中國女人偶然具有丙○○、丁○○、甲○○的親生母親所必須具備的基因半型(Obligatorygenes)』這一個可能性相比,大約為000000000.04及00000000.97倍。親子關係概率(PP)分別為99.0000000%、
99.0000000%。也就是說戊○○與丙○○、丁○○、甲○○之母子女關係確定率分別為99.00000000%、99.0000000%。因此『戊○○是丙○○、丁○○、甲○○的親生母親』這一個假設由此次測驗已實務上可以證實」等情,核與原告所陳情節相符,有該醫院林口分院九十三年十月八日(九三)長庚法字第一○三二號親子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按。且觀諸被告代理人乙○○到庭陳稱:「小孩不是被告己○○所生,而是被告戊○○所生。」等情,益足證原告三人確係非由訴外人乙○○之妻即被告己○○分娩所生,故原告上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原告丙○○、丁○○、甲○○訴請其等與被告己○○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及其等與被告戊○○間之親子關係存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肆、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許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陳宏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