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票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票字第七五一號
聲請人宏運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佰貳拾伍元,請付現金或匯票(匯票抬頭:苗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民事庭法官黃佩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陳蕙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