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02號原告聯合大數據應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哲宏 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 律師
魯忠軒 律師被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張忠誠 訴訟代理人 裘雅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七月八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9年5月25日辯論程序終結後,因仍有調查事實之必要,依前揭規定,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書記官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