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98年度台覆字第376號刑事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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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98年台覆字第376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叛亂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覆審決定書九十八年度台覆字第三七六號聲請覆審人 連志耀 上列聲請覆審人因叛亂案件,請求冤獄賠償,不服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日決定(九十八年賠字第三四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本件聲請覆審人即賠償請求人甲○○(下稱聲請人)請求意旨略以:伊因涉嫌叛亂案件,於民國五十九年五月間經前台灣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下稱北警部)羈押,至六十年四月間經該部處分不起訴後開釋,於不起訴處分前共遭羈押約一年整等情,請求賠償新台幣一百九十萬元。惟按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係規定,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或檢肅流氓條例受理之案件,於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或收容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是倘無上開法條所定情形,即不得依該法條規定請求冤獄賠償。查聲請人並無於五十九年五月間因涉嫌叛亂案件經北警部羈押,至六十年四月間經該部處分不起訴後開釋,於不起訴處分前共遭羈押約一年整之情事,有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室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國後督法字第○九八○○○○六○五號函及法務部被告刑案資料前科查註表可稽,既無上開法條所定情形,自不得依該法條規定請求冤獄賠償。原決定駁回聲請人之請求,於法並無違誤,聲請覆審意旨,指摘原決定不當,求予撤銷,非有理由。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仁壽
法官林永茂法官許澍林法官陳國禎法官陳東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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