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895號債權人 杞昭明
儲以雯 張秀 胡黎生 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秋白
一、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債權人及金額、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補正事項)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表:編號債權人本金(新臺幣)請求利息期間(民國)年息1杞昭明7,450,000元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5﹪2儲以雯2,550,000元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5﹪3張秀3,050,000元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5﹪4胡黎生1,800,000元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