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2458號債權人 郭嘉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蕭慧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LINE截圖〝Huei為債務人蕭慧萍〞之釋明資料。
三、債務人蕭慧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