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03號聲請人國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芳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姚淨惠姚宥羽 (歿)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姚淨惠、債務人 陳昱蓁 最新之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姚宥羽之除戶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
三、查報被繼承人姚宥羽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如有,請提出經法院備查之證明文件。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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