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審簡上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3號原告 江榮華 訴訟代理人 廖學能 律師被告 江進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審簡上字第1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都韻荃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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