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上字第1306號上訴人 張瑞男 被上訴人 盧坤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重訴字第2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雖同時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該項聲請,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6日以108年度台聲字第618號裁定駁回,前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迄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盧彥如法官黃莉雲法官林麗玲法官周玫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