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031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甲○○○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㈡釋明是否已清償?尚欠本金金額多少?㈢補相對人甲○○○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補抵押權設定移轉暨變更契約書。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許志杰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