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061號債權人甲○○
號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京都日式餐飲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債權人甲○○之法定代理人為何?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