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0046號債權人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鑫鐘美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鑫鐘美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表抄錄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乙○○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㈢釋明以鑫鐘美實業有限公司為債務人之依據?(支票發票
人為乙○○)㈣補支票之正、反面影本以及退票理由單影本(請影印清晰)。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