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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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31號原告 鄭忠正 被告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法定代理人 陳金峰 上列當事人間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事實及理由
一、按①「民事訴訟法..、第118條至第121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59條):②「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經查:原告起訴時,並未依前揭規定提出書狀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爰限期裁定命原告補正。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書記官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