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救字第2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救字第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救字第25號抗告人 陳昱元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澎湖科技大學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01年2月29日本院101年度救字第0002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鍾啟煌法官劉穎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書記官林苑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