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簡字第70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政治獻金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701號上訴人采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曹淑官 (董事長)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監察院間政治獻金法事件,對於民國10
1年2月29日本院100年度簡字第70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3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官李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書記官樓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