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4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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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0年度附民字第144號原告陳𥛢霖被告 林富貴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239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家庭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更㈠字第12號諭知不受理判決,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傳栗
法官劉嶽承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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