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重訴字第36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許琮貿 被告 陳寶珠
王文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陳寶珠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零貳萬零貳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被告陳寶珠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王文城給付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陳寶珠於民國98年3月間,邀同被告王文城為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95,940元。其中⑴借款本金300萬元,約定自借款日起,於每月1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到期日為118年4月1日,利息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率0.2%(目前合計為年息1.
295%)計算;⑵借款本金690萬元,約定自借款日起,於每月1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到期日為118年4月1日,利息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率1%(目前合計為年息2.095%)計算;⑶借款本金195,940元,約定自借款日起,於每月1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到期日為118年4月1日,利息依增補契約第2條規定,目前按原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2.03%(目前合計為年息3.11%)計算;並約定如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且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陳寶珠就上開借款⑴、⑵僅繳納本息至107年2月1日,另就上開借款⑶僅繳納本息至107年3月1日,現尚欠本金7,020,26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前揭債務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民法第47
4條第1項、第739條、第740條、第74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書、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債權計算書、個人戶新臺幣放款適用利率標準表、郵政儲金利率表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加以爭執,本院審酌前揭書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陳寶珠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如對被告陳寶珠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王文城給付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附表:
┌─┬──────┬────┬────────┬──────────┐│編│計息本金│年利率│利息計算期間│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號│(新臺幣)││(民國)│(民國)│├─┼──────┼────┼────────┼──────────┤│1│2,054,271元│1.295%│自107年2月1日│自107年3月1日起至│││││起至清償日止,按│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前開利率計算。│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2│4,826,211元│2.095%│自107年2月1日│自107年3月1日起至│││││起至清償日止,按│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前開利率計算。│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3│139,780元│3.11%│自107年3月1日│自107年4月1日起至│││││起至清償日止,按│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前開利率計算。│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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