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446號聲請人 陳許 明月相對人 吳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1年3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800,000元,為擔保上開借款,並以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800,000元,清償日期為101年9月21日之普通抵押權。嗣後上開借款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大安區│安中││63│田│5392.45│18127/116904│├─┼───┼────┼───┼───┼──────┼─┼─────┼──────┤│2│臺中│大安區│安中││65│田│4083.50│18127/116904│├─┼───┼────┼───┼───┼──────┼─┼─────┼──────┤│3│臺中│大安區│安中││83│田│1224.84│18127/116904│├─┼───┼────┼───┼───┼──────┼─┼─────┼──────┤│4│臺中│大安區│安中││362│田│6.81│18127/116904│├─┼───┼────┼───┼───┼──────┼─┼─────┼──────┤│5│臺中│大安區│安中││364│田│359.69│18127/116904│├─┼───┼────┼───┼───┼──────┼─┼─────┼──────┤│6│臺中│大安區│安中││365│田│334.78│18127/116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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