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簡聲字第6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聲字第6號

聲請人 林文婷

相對人 江新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即原裁定第1頁第11行關於「 江茂新 」記載,均應更正為「江新茂」。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黃鷹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