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上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115號上訴人 廖盈琳 0000000000000000被上訴人 林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本院112年度上字第11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又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第二審法院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未補正,亦未依同法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112年度上字第115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76,789元,亦未於上訴狀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112年11月2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1頁),然上訴人迄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為憑(見本院卷第193至201頁),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綵君
法官高士傑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