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86號原告0000-000000(姓名年籍住所詳對照表)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A(姓名年籍住所詳對照表)被告 柯有恆 法定代理人 柯善愈
朱婉萍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5年度侵上訴字第76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林家聖法官李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書記官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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