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聲字第1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堯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受刑人之聲請而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4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堯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拾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許堯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0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罪,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本院)。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院為定應執行刑之自由裁量事項時,所應受之法律內、外部界限之拘束,並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人格特性與傾向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另受刑人許堯程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業於民國105年6月
8日執行完畢,固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此僅為檢察官執行其應執行刑時,應予扣抵之問題,尚非因之即不得定其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黃蕙芳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書記官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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