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707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侯志憲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依上說明,聲請人即受刑人侯志憲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縱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仍不得由聲請人自行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而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之。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尹吟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